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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是中国人民银行为了规范金融机构在反洗钱方面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以下是该办法的主要内容:

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

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

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

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报告义务

金融机构应当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相关报告,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检查。

大额交易报告

大额交易报告包括:

当日单笔或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交易

非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累计交易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款项划转

可疑交易报告

可疑交易报告涉及金融机构在业务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异常或可疑交易行为,具体情形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

提交方式

金融机构应通过其总部或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按照规定的路径和方式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修订情况

该办法于2016年12月9日由中国人民银行第9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并于2016年12月28日发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解释与实施

《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并规定了金融机构在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时应遵守的程序和要求。

以上是《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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